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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抓紧建立和认真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的通知

浏览:1598 发布时间:2017-07-13

1996-03-18 00:00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通字[1996]21号

发布日期:1996-3-18

执行日期:1996-3-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各类建筑均需设计、安装消防设施,这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期火灾的有效措施,是杜绝恶性火灾发生的重要保障。但目前,许多建筑的消防设施存在严重问题不能正常运行,一些建筑消防设施出现故障后不能及时发现,起不到防火、报警和灭火的作用,埋藏下隐患,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究其原因,除设计、施工和产品质量方面把关不严外,主要是建筑消防设施投入运行后,没有建立健全和落实有效的检查维修保养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规定和《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要求,各类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建立和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管理制度,以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公安机关对此项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应当加强监督和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督各类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抓紧建立和认真落实消防设施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各类建筑必须按照消防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配置各种消防设施(名录见附件),不得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和停用。对配置的消防设施,管理、使用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操作、巡视检查,发现故障,及时修复,保证正常运行,并建立检查维修资料档案。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负责作好消防设施运行、报警、故障、维修监控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存档。

  二、建立“中介服务”企业定期对消防设施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的制度。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除落实自身的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外,必须委托“中介服务”企业对本单位技术性较强的消防设施至少每12个月进行一次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

  承担消防设施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的“中介服务”企业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查批准。这些“中介服务”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二)具有一定数量相应专业的高、中级技术人员;(三)承担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的人员已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四)有相应的、合乎标准的检测设备和仪表;(五)有消防设施安装或调试经验;(六)该企业必须在职能、财务、人事方面与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脱钩。

  承担消防设施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的“中介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测试,并提交检查测试报告,检查测试报告除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外,要报消防监督部门备案;对消防设施出现的故障要及时修复,保证其正常运行;检查测试不得弄虚作假。消防监督部门对其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进行处罚。如检查测试维修不到位,致使消防设施失去作用造成后果的,要根据有关法规追究“中介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

  三、各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要监督、检查各类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的执行情况;要研究制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规程;对承担建筑消防设施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的“中介服务”企业要严格资质审查;对承担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的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等要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在工作中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充实完善。

  近期,我部将会同有关部委对部分省市的上述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建筑消防设施名录

1996年3月18日

附件:建筑消防设施名录

  一、建筑防火及安全疏散
    1.防火门(包括自行关闭、顺序关闭设施,反馈信号)
    2.防火窗
    3.防火卷帘(包括手动、自动控制装置)
    4.防火阀
    5.推闩式外开门
    6.消防电梯
    (1)轿厢内的专用电话
    (2)首层消防专用操作按钮
    (3)消防电梯井底排水设施
  二、消防给水
    1.消防水池(包括取水口、取水井)
    2.室外消火栓(包括标志)
    3.消火栓(包括消防水枪、水带)
    4.启动消防水泵按钮
    5.管网阀门
    6.水泵接合器
    7.消防水箱
    8.增压设施(包括增压水泵、气压水罐等)
    9.消防卷盘即消防水喉(包括胶带和喷嘴)
    10.消防水泵(包括试验和检查用压力表、放水阀门)
    11.消火栓、消防卷盘、水泵接合器的标志牌
  三、防烟、排烟设施
    1.排烟窗开启装置(自动或手动)
    2.挡烟垂壁
    3.机械防烟设施
    (1)送风口
    (2)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3)机械加压送风机
    (4)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4.机械排烟设施
    (1)排烟风机
    (2)排烟口(包括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3)排烟防火阀
    (4)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四、电气和通讯
    1.消防电源
    2.自备发电机
    3.应急照明
    4.疏散指示标志
    5.火灾事故照明
    6.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7.消防专线电话
    8.火灾事故广播
  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包括湿式、干式、预作用、雨淋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
  系统)
    1.水源及供水装置(水池、水泵、增压设施、水泵接合器等)
    2.各类喷头
    3.报警阀
    4.控制阀
    5.水力警铃
    6.系统检验装置
    7.压力表
    8.水流指示器
    9.管道充气装置
    10.排气装置
  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各类火灾报警探测器
    2.各级报警控制器
    3.系统接线装置
    4.系统接地装置
  七、气体灭火系统(包括二氧化碳、卤代烷等气体灭火系统)
    1.各类喷头
    2.贮存装置
    3.选择装置
    4.管道及附件
    5.防护区门、窗、洞口自动关闭装置
    6.防护区通风装置
  八、水喷雾自动灭火系统
    1.水雾喷头
    2.雨淋阀组(雨淋阀、电磁阀、压力开关、水力警铃、压力表和通用阀门)
    3.过滤器
    4.传动管
    5.水源和供水装置
  九、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包括固定式、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1.泡沫消防泵
    2.泡沫比例混合器
    3.泡沫液压力储罐
    4.泡沫产生器
    5.控制阀
    6.固定泡沫灭火设备
    7.泡沫钩管
    8.泡沫枪
    9.泡沫喷淋头
  十、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水泵
    2.泡沫液泵
    3.控制箱
    4.泡沫发生器
    5.比例混合器
    6.泡沫液储罐
    7.压力开关
    8.管道过滤器
    9.导泡筒
  十一、蒸气灭火设备
  十二、移动式灭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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